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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登记


2004/10/26   [有效]   浏览:2319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填用的发票存根、未填用的空白发票、《购(领)发票手摺》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
    b.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
    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因此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动前;
    d.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按税务机关核实的情况,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核销未填用的空白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的,还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派人进行纳税检查,检查有无违章事项,核实其应交税款,清理应交未交税款,除按有关规定缴销未填用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外,还必须缴销近两年来已填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取得的抵扣联,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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