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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2004/8/18   [有效]   浏览:2364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4.08.1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8.03
    【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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