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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有新规不再提供专用税票
20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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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上午,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外贸企业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时不再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俗称“专用税票”)。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的文件,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时限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主要内容有: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取消专用税票。外贸企业从6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可不再提供专用税票,但对退还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出口货物除外。
外贸企业需要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及时认证。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必须申报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纸质单证齐全的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外汇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享受本条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有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摘自<中国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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