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数据,2026年1月至2月,全球共报告登革热病例42.3万例,其中美洲地区报告35.2万例。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进出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当依法接受海关检疫查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四、前往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健康提示。 ??本公告内容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浏览次数: 359\n打印本页 关闭\n? 海关电邮 政务地图 微博 微信 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 中国政府网\n中国政府网\n中央国家机关举报网站\n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n国务院部门\n外交部\n国防部\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教育部\n科学技术部\n工业和信息化部\n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n公安部\n国家安全部\n民政部\n司法部\n财政部\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n自然资源部\n生态环境部\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n交通运输部\n水利部\n农业农村部\n商务部\n文化和旅游部\n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退役军人事务部\n应急管理部\n中国人民银行\n审计署\n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n国家航天局\n国家原子能机构\n国家外国专家局\n国家海洋局\n国家核安全局\n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n海关总署\n国家税务总局\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n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n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国家体育总局\n国家信访局\n国家统计局\n国家知识产权局\n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n国家医疗保障局\n国务院参事室\n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n国家反垄断局\n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n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n国家新闻出版署\n国家版权局\n国家宗教事务局\n国务院研究室\n国务院侨务办公室\n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n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n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n国务院新闻办公室\n新华通讯社\n中国科学院\n中国社会科学院\n中国工程院\n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n中央广播电视总台\n中国气象局\n国家行政学院\n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n国家能源局\n国家数据局\n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n国家烟草专卖局\n国家移民管理局\n国家林业和草原局\n国家铁路局\n中国民用航空局\n国家邮政局\n国家文物局\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n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n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n国家消防救援局\n国家外汇管理局\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分署和司局子站\n广东分署\n办公厅\n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n政策法规司\n综合业务司\n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n风险管理司\n关税征管司\n卫生检疫司\n动植物检疫司\n进出口食品安全局\n商品检验司\n口岸监管司\n统计分析司\n企业管理和稽查司\n缉私局\n国际合作司\n财务司\n科技发展司\n督察内审司\n人事教育司\n机关党委\n离退休干部局\n直属海关\n北京海关\n天津海关\n石家庄海关\n太原海关\n呼和浩特海关\n满洲里海关\n大连海关\n沈阳海关\n长春海关\n哈尔滨海关\n上海海关\n南京海关\n杭州海关\n宁波海关\n合肥海关\n福州海关\n厦门海关\n南昌海关\n青岛海关\n济南海关\n郑州海关\n武汉海关\n长沙海关\n广州海关\n深圳海关\n拱北海关\n汕头海关\n黄埔海关\n江门海关\n湛江海关\n南宁海关\n海口海关\n重庆海关\n成都海关\n贵阳海关\n昆明海关\n拉萨海关\n西安海关\n兰州海关\n西宁海关\n银川海关\n乌鲁木齐海关\n在京直属事业单位\n电子口岸数据中心\n中国海关博物馆\n海关出版社\n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n世界海关组织\n世界海关组织\n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n中国技术贸易措施网\n社会团体\n口岸协会\n报关协会\n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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