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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须知


2004/5/5   [有效]   浏览:159840

    异地报关备案,是指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主管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取得在其他海关所辖关区报关的资格,在征得主管海关批准后到其他海关办理的一项报关备案登记手续。
    异地企业根据规定在我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已填妥的《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到主管海关领取);
    2、海关核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双面);
    3、主管地海关核发的企业类别通报单;
    4、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章印模(或签名);
    5、企业备案情况登记表;
    6、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海关批准后,将上述资料以关封形式,交企业带往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由备案地海关核发《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并开出回执关封由企业带回主管地海关核销。
    《证明书》所列的有关内容变更,需经主管地海关核准并办理变更后,制发关封交企业带往备案地海关办理。
    遗失《证明书》的,应于一个月内向备案地海关提出书面报告,海关接到书面报告后按挂失处理或令其登报声明遗失,一个月后仍无法找回的,凭单位证明(加盖公司章、法人代表章)和所登报纸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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