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减免税政策 分以下三个阶段执行:一是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的企业、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批准设立,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海关总署转发的审核合格的企业和经外经贸部核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不包括国家规定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办公用品),仍沿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但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各地批准设立,但未列入海关总署转发的审核合格企业名单的,其进口的设备照章征税;二是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等;三是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或增资的企业项目。其中,对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外商项目,凭企业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投资额度内,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及按合同同规定随设备进口的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予以免税;对没有领取《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的企业自用的设备,则照章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