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遇到海关退单了,工业用和非工业用,怎么判断?
回复:
1、1993年海关总署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子目注释》规定:“上述各税号所述‘工业用’系指直接用于工业、农业等生产行业,属于生产设备、器具的一部分”。
2、由于上述“工业用”的概念已经渐渐不适应当今我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在2007年本国子目注释的编写中归类中心天津归类分中心对1993版注释进行修订如下“税则72-83章等相关税号所称‘工业用’,指在税则上述各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直接用于工农业等生产行业,加工状态不具有税则其他品目产品及零件的特征,用于加工工业制品或零件,或作为生产设备、工农业制品的一部分,不能用于直接在消费领域零售的商品”,但是由于产品的日新月异,目前该解释是否能够满足当今我国制造业的发展,需要继续关注并研究。
整理:李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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