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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清风新政策研读第2期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面面观


2012/2/2   [有效]   浏览:62180


作者: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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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迎来新的一年了,在此先祝各位读者朋友元旦快乐,身体健康!
    近期海关发布了许多的公告,本期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特别说明:本文为非官方的解读,也不是纯粹的解读,仅作为我们自己的一些看法。文中的内容与观点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愿望,仅作为探讨交流、参考与分享,不代表任何人的立场。我们希望能与广大企业沟通交流,从实践中得到更多情况,进行业务和技术上的探讨,共同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提高公司关务管理能力与决策水平,规范公司关务管理,符合海关管理要求。如果你有有关此方面的问题,或其他的关务问题,欢迎发邮件与我们交流探讨。邮箱:moon@ccbv.net
    本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分析加工贸易企业对于海关管理类别的条件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哪些是我们需要去做的,哪些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本法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新旧办法的修改,主要是对AA类的进出口总值不再限制,只要符合A类一年以上及其他条件就行了。其他的新旧法对比这里不再做分析,各位自行去查看就好了。
为了更好地分析比较不同类别的条件,本文解读的顺序为B、D、C、A、AA。
    先说说B类。法规条件为: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解读:

    条件列了4点,可以归纳为2点:

    1、新企业为B类。

    2、因违反规定而被从AA、或A降级到B类的。

    在这里还应该补充一点就是,B类也应该包含原来是C类企业,符合B类条件后向海关申请得到海关批准为B类的。

同时我们要注意,企业违反规定是由海关主动对企业进行降级的。降级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果企业达到了上调的条件,海关不会自动给企业升级,需要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D类。法规条件: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解读:
    这里当中(三)(四)点比较容易理解,加工贸易企业一般进出口虽然不涉及税的问题,但是知识产权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我们进行代加工时,没有搞清版权的所有者等问题,有些厂家没有取得授权,货物在进出口时被海关查处,容易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因此我们在进行加工贸易进出口时,特别是进行代加工时,要向委托方取得授权书。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亦时常碰到企业出口成品时被海关查车,遇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情况时,一时无法提供授权书,致使货物在口岸扣车时间长,又影响交货期,损失严重。

对于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问题,一般正常生产的企业很少发生。在实际操作中,如企业废料征税,内销征税或一般贸易进口等,如果是我们已经确定认可的税款,在海关开出税单后,则尽快去缴纳相关税款。在特殊情况下,如觉得海关估价过高税款难以承受等情况,要及早做好决定向海关申请退运或放弃处理。

    现在说说(一)(二)的问题,什么是走私罪,什么是走私行为?据我们的了解,许多人都存在认识上的模糊,不懂得企业犯了什么样的事才叫走私行为,又怎么样才叫走私罪。
    走私与走私罪形式多种,这里向大家解析与加工贸易企业最常碰到的一些问题。
    先说说走私行为,对于我们加工贸易企业来说,常常碰到的,要注意下面的有二点: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点说的是手册上的保税料件或成品、废料、残次品等保税物料擅自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但是这里要提醒大家,不仅仅是擅自境内销售的行为,总之你不按规定进出口、生产、保管等等的行为都属于此范围。如公司把保税成品通过一般贸易出口,同行借料等。
    第2点说的是进料加工企业的减免税设备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这里的范围指的是使用征免税证明进口的设备,也应该包括来料加工的不作价设备等保税设备,同样也不仅仅是指擅自境内销售,也包含所有不按规定使用、借用设备的情况。
    那什么又是走私罪呢?简单的说,如果上述2点中,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可定走私罪。
    C类。
    法规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解读:
    对于第(一)(三)(四)前面我们已经讲述了。
    对于第(二)点违规的问题,目前存在许多的可变因素。原因是由于海关业务繁多,对于违规的认定仍然存在不同关区,不同业务,甚至不同关员的差异。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需要认真注意,一不小心就会发生违规的事情,要坚决杜绝。

对于什么是违反监管行为,这里主要列举一些与加工贸易企业常见的问题,请大家注意:

-向海关申报不真实,逃避证件、影响国家统计的情况。如报关时商品编码错误、证件不全等。

-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如把保税货物放在厂外另外的地方,外借等。

-保税货物灭失,无正当理由的。如人为灾难、私自内销、快递不报关出口等。

-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由于加工贸易合同商品归并的特点,单耗100%与海关相同是很难做到的,希望各位尽量做好协调沟通,特别是设计部门、生产部与报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变更单耗。如何做到单耗尽量的准确我们日后再做探讨。

    A类。法规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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