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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清风政策解读2011年第1期


2011/1/1   [有效]   浏览:62876


明月清风政策研读2011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修订二)解读

作者:瞭月
[版权所有 转载请先联系作者]

    特别说明:本文为非官方的解读,也不是纯粹的解读,仅作为我们自己的一些看法。文中的内容与观点不一定都正确,也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愿望,仅作为学术交流、参考与分享,不代表任何人的立场。我们希望能与广大企业沟通交流,从实践中得到更多情况,进行业务和技术上的探讨,共同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提高公司关务管理能力与决策水平,规范公司关务管理,符合海关管理规定。

    又迎来新的一年了,在此先祝各位读者朋友元旦快乐,身体健康!
    近期海关发布了许多的公告,本期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进行为大家进行解读。
    如果你有有关此方面的问题,或其他的关务问题,欢迎发邮件与我们交流探讨。
    邮箱:service@ccbv.net
    本文主要对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二)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以及指出加工贸易企业与此有关的常见问题,哪些地方我们容易发生错误,哪些地方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地方我们需要整改完善。
    本法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修订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解读:
    原来规定“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此次的修改,可以理解为经海关批准, 加工贸易货物可抵押。
    但我们也看到,本次修订去掉了“质押、留置”。我们认为去掉了“质押、留置”,尊重了客观事实,增加了政策执行的灵活性,贴近实际的加工贸易货物流转及处理方式。
因为加工贸易货物“留置”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区分,事实上“留置”是加工贸易企业经常存在的事情。例如加工手册到期后,剩余的料件结转到下一本手册,这样产生了短期的留置。有的工厂的订单取消了,一时也没有新的订单,料件可能一时甚至长期也用不上,企业如果不作余料结转,则可以做退运或申请内销。但往往退运境外没有人要,或存放困难,而内销要征税企业不愿花钱,况且有时境内没有买家等情况,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对于手册的剩余料件,基本上都是不管实际生产是否用得上,都往下本手册结转,有的甚至成了死料而长期结转。
    因此对于我们加工贸易企业,要注意订单的及时跟踪,做好原料的采购方案,必要时需要制定好后备方案,尽可能防止死料的发生。

    修订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解读:
    此部分的增加内容,与海关实际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方法相适应的。从2002年开始,海关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建立海关六本帐,其内容就是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要分开存放,分别记帐。而一直以来,海关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厂房管理也是必须向先向海关备案,所有保税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备案核准的工厂内。此次的修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货物保管、使用写入了法规。
    对于海关此部分的规定,我们应该注意和做好下面的工作:
    1、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目前许多企业的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是混合存放的,从我的了解,这里的情况多种多样。有的不管是保税进口还是国内购买,凡是同一种货物都存在放在一起。有的虽然也有分开,但使用时不管生产什么,就近方便就发料。当然也有管理得好的,货物分开,管理严格。
    这里根据《明月清风关务管理标准体系2010版本》中的关于保税货物存放保管标准细则,向大家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对货物进行存放保管。
    1)必须分开存放的货物包括保税原料、非保税原料(国内购买或一般贸易货物)、保税成品、非保税成品、外发加工货物。
    2)存放方式可以采用分仓库存放,分区存放、分层存放等方式,但是各种货物必须有足够的间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识牌。
    3)建立海关六本帐。
    首先强调的是不要做假帐,经验说明做假帐得不偿失,不但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倒推出来的帐本漏洞明显,不符合正常的进出规律。这种帐册自己用不上,毫毛作用,而海关一看就是假的,一查就出漏洞,不但起不到作用,还起到反作用。
如果你的企业物料不多,品种比较单一,而原有的记帐及统计方便快速,可采用基本做帐法,直接按手册的进出口数据进行登记。但是一般的企业物料都在上千种,采用基本做帐法需要每次进行转换,工夫多。而企业要快速的统计工厂各种海关的备案货物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企业采用科学做帐法来记帐,我们通过建立六本帐系统,记帐时直接记录企业物料编码与数量,由系统自动转换为海关的六本帐,直接得出海关六本帐格式报表。而更重要的是能随时统计企业的保税物料的情况,利用六本帐系统与公司物料管理系统数据做对比,分析差异找出问题,统计和分析公司的物料平衡情况,及时发现手册不平衡问题,及早处理。
    如果公司已经有完善的ERP管理,同时可以通过导出可利用的数据,则可通过导出的数据并进行整理,得出六本帐。这里需要公司的系统能导出一些六本帐的基本要素。
海关的六本帐格式为A4的表格,有些镇外经办有印好的这样的帐本,也可以直接用A4打印出来。海关并不要求一定按标准格式记帐,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但需要保留海关规定的内容栏目。
    需要海关六本帐标准格式的请发邮件service@ccbv.net索取,标题:索取六本帐标准格式,内容注明公司、联系人。

    修订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解读:
    在实际的加工贸易运作中,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一直是我们认为加工贸易风险最容易发生的地方之一,也是我们关务监控的重点地方。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申请转厂联系单再送货,而是先送货或超量送货,最终导致无法完成转厂报关手续,影响手册平衡。而另一方面企业生产因生产急需,做外发加工时没有向海关申请,对承揽企业没有进行认真的资质审核,或者加工品不合格,废料过多,交货不及时等,有的甚至人去楼空,造成损失。因此对于转厂与外发加工我们最好专门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损失防范。
对于海关来说,也认识到此处的风险,因此将(一)(二)(三)纳入交保证金管理。而对于原来不准外发的第(四)项,一并纳入保证金管理后,允许企业外发,这样进一步体现了海关支持企业经营的态度。
    现在还有一些企业对海关法规了解不够,资讯落后,还存在着外发加工的二次重大误区。一种是不知道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需要海关审批。他们认为货物是我公司的,就算外发而所有权也是我公司的,外发后也是收回公司的,因此不必向海关批准。而另一种就是还以为海关对于外加工管理很严,只会批电镀、喷漆,其他基本上不会审批。他们不知道海关已经放宽了外发加工,全工序都可以外发了。因而这些企业到现在还在进行“法外加工”。许多企业说,我做了许多年,许多人都这么做,都没有事。可是我说如果遇到海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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