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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清风公益款项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明月清风公益款项的使用管理,使明月清风公益款项收支透明、公开,接受外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明月清风公益款项指明月清风组织的各项公益事务涉及的款项 ,包括代资助人暂存、捐助等款项。
第二条 明月清风公益款项管理组负责明月清风公益款项的收支往来管理。
第三条 款项到帐、收存等需要及时告知捐助人,并开具签收单据给捐资人。
第四条 公益款项帐目记录必须详细清晰,随附或关联单据齐全。
第五条 公益款项完全对外公开,全程接受外界监督。款项到帐、登记、使用等情况通过网站发布或电话及其他各种有效方式进行告知或公示。
第六条 属于个人资助代存款项的支出需要 与资助人捐助意愿相一致,并在意愿有效期内,与资助人捐助意愿不一致,或不在意愿有效期内的,需要与资助人协商同意后再行支出,未能协商的暂停支出。
第七条 公共资助款项的支出应先提交申请,重大支出需要公示并商议。
第八条 款项需要改变用途的,属于个人代存的,需经由捐助人同意方可变更。
属于公共捐助款项的变更,需要公示并由捐助人集体投票决定,票数占全部捐助人80%或以上方能变更。
第十一条 所有帐目资料、单据、信件等原件或复印件,处理完成后由明月清风档案组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