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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清风公益救助管理制度


2006/7/18   [有效]   浏览:78989

 

明月清风公益救助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明月清风公益救助项目,使明月清风公益救助项目更加透明、公开,严格管理,加强外界对于公益救助事务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明月清风公益救助是指由明月清风组织的,为贫困边远地区进行的收集衣物、教学用具 、生活物品等闲置物品,以及其他未纳入专项管理救助等公益事务。

第二条 公益救助事务由明月清风公益救助管理组负责。

第三条 物资捐赠必须建立交收手续,列明具体名称与数量。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需要及时整理、统计、打包、妥善存放。

第五条 物品发放依照急需、实用为原则,与接受方必须建立交收手续,列明详细清单。

第六条 大宗物资或需要签订捐赠合同的捐赠,与接受方按照捐赠法相关规定签订捐赠合同。

第七条 如属本组织协助外单位进行捐赠事项的,应根据外单位的要求进行协商,协助外单位做好捐赠事务的联系与落实。捐赠合同由外单位与接受方签订。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接受与发放,列入捐助物资分目管理,设立捐助物资登记帐本。捐助物资登记帐本属于实物帐本,所记金额为物资的估值。

第九条 公益管理组根据需要定期对接受的捐助物资进行盘查统计。

第十条 其他未纳入项目管理的公益救助,包括个别单票助学、生活救助等款项列入其他公益事项分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救助项目所涉及的帐本须详细清晰,单据齐全,同时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公益救助项目所有资料、单据、信件等原件或复印件,处理完成后由明月清风档案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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